哈尔滨工程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614更新时间:2013/01/11 09:23:50

哈尔滨工程大学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规范管理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类捐赠,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按照学校综合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捐赠是学校筹集办学资源的重要渠道。学校鼓励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捐赠和募集捐赠,并合理规范地接受、使用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负责统筹和管理学校的捐赠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对捐赠项目进行策划设计;负责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各项工作。

第二章 捐赠募集

第四条  学校号召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关心学校发展,鼓励广大校友和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向社会各界募集捐赠,积极筹措办学资金和各类办学资源。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和无偿,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四)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第五条  捐赠可以是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房产、地产以及身后遗产等,也可以是有助于学校发展建设的实物,如图书资料、科研设备、教学仪器、软件、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也可以是学校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第六条  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规范地使用捐赠的财物,提高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学校对热心捐赠的单位和各界人士以适当的方式鸣谢,对募集捐赠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学校部处、院系应充分重视募集捐赠工作,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大力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贯彻。

第三章 捐赠管理

第九条  捐赠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资金类捐赠,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接受的非资金类捐赠在基金会登记备案后,由相关部门保管、使用,如为固定资产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接受捐赠前,应与基金会充分沟通,按照工作流程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填写有关登记表。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资金类捐赠由基金会开具正式捐赠票据,非资金类的捐赠依据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基金设立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

第十四条  捐赠的使用。

捐赠用于协议约定用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或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学校建设、改造、更新教学科研设施、体育设施、校园景观、环境等基础设施;

(二)资助学校图书资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三)支持学校学科、专业、课程和实验室的建设;

(四)支持学校人才培养与引进,教师出国学习访问深造及奖励优秀教师等;

(五)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和紧急救助学生;

(六)支持开展学生实践公益、创新创业、毕业生就业及文化体育活动;

(七)支持学校重大会议、高层次学术会议及纪念活动等;

(八)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升学校知名度;

(九)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限定性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项目核算;对于非限定性基金,设立“发展基金”集中管理。各部处、院系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六条  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捐赠方可优先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后勤等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七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信息,均备案存档,学校根据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意愿进行宣传报道,并载入当年《哈尔滨工程大学年鉴》。

第十八条  捐资金额100万元及以上可获得校园一卡通、车辆通行证,可在食堂及校园出入使用。

第十九条  捐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上可按照捐赠方意愿为该项目冠名,召开捐赠仪式,颁发捐赠纪念牌及捐赠证书。

第二十条  非限定性基金,除以上鸣谢方式外,可根据捐赠额度,通过学校资源命名方式鸣谢。

第二十一条  非资金类的捐赠根据物品的价值参照资金类标准鸣谢。

第五章 捐赠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捐赠奖励专项,用于奖励为获得中央财政配比资金项目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自筹安排,非限定性基金按照项目额度的30%予以奖励,限定性基金按照项目额度的20%予以奖励。

捐赠者对配比资金有明确指向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特殊情况,由部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讨论确定。学校领导及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在此奖励之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基金管理专项经费,用于与基金会相关的业务支出,额度为获得中央财政配比资金项目的5%左右,具体额度由学校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基金会管理经费由基金会秘书处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基金当年度发放,不允许跨年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及监事会同学校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捐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的使用效益。对项目申报、财物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税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享受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基金会予以协助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实施,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215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委托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